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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树林诉被告人白超、白光鑫、白建华、白勇故意伤害

更新时间:2012-01-26 06:01:16 点击:6565 次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杨树林,男,1986年7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马鸣乡阳坪村6社,学生。
  法定代理人 杨明顺,男,1957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马鸣乡阳坪村6社,农民。
  被 告 人 白超,男,1984年1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马鸣乡马灯村4社,农民。
  被 告 人 白光鑫(又名白虎),男,1985年2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马鸣乡马灯村4社,学生。
  法定代理人 白正财,男,1962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马鸣乡马灯村4社,农民(系白光鑫之父)。
  被 告 人 白建华,男,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马鸣乡马灯村4社,农民。
  被 告 人 白勇,男,1984年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马鸣乡马灯村4社,农民。
  法定代理人 邱明英,女,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马鸣乡马灯村4社,农民。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树林于2002年7月1日以被告人白超、白光鑫、白建华、白勇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被告人白超、白光鑫、白建华在本案受理前已下落不明,致使审理活动无法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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