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广安市川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东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良平,董事长。
被 告 李布明,男,住梓潼县文昌镇西河村一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川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布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开庭前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川东房地产公司于2003年3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川东房地产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川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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